合同條款
我們/我向環球互易資訊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註冊服務機構)提交注 冊國際通用頂级域名、國際域名及域名申請表,同意和接受以下的註冊條款。
1. 本協議與註冊申請表是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通用網址註冊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及《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及ICANN 用以限制可注册域名的标准、政策、程序和惯例(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raa/approved-with-specs-27jun13-zh.htm#raa)共同構成。注册人同意遵守用以限制可注册域名的适用法规和规章。
2. 申請人以誠實、信用原則保證註冊申請表中所填寫資訊的真實、完整和準確; 如果這些資訊將來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管理連絡人、經辦人的聯繫方 式(如:通信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資訊發生變更,申請人應在資訊 變更後30 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註冊服務機構。違反本保證將構成嚴重違 約。
3. 申請人保證該註冊將不會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權益;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註冊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使用將不 違反任何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於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註冊及/或使用是否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權益,申請人負有完全責任。
4. 註冊服務機構有全權拒絕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註冊服務機構不對由於註冊服務機構拒絕接受和/或拒絕批准本註冊申請所造成的任何影響及後果負責。
5. 同意委託方保留權利,根據 ICANN 規範或政策,或根據與 ICANN 規範或政策不相抵觸的任何程式,拒絕註銷或轉移任何註冊域名或註冊交易,或在必要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將域名設置為鎖定狀態、受限狀態或其他類似狀態,或刪除、轉讓註冊域名以便:(i)糾正註冊服務機構在域名註冊過程中出現的錯誤;(ii)遵守相關法律、政府規章或要求、執法要求或爭議解決流程;註冊域名持有者应確保ICANN,域名註册管理执行机构,註冊服務擠溝溝之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6. 域名到期前60天,註冊服務機構將依據ICANN要求,發出首次續費提醒;域名到期前30天,發出第二次續費提醒;域名到期前10天,發出第三次域名到期提醒。註冊域名到期後,如註冊方仍未續費,該域名會被停止訪問;註冊域名到期後第30天,如註冊方仍未完成續費,註冊服務機構將刪除域名,域名進入高價贖回期。
7. 如果註冊服務機構受理並同意申請人所申請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會負責向CNNIC 辦理註冊程序並將所申請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分配給申請人。另外與該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完全承擔。
8. 申請人同意按照註冊服務機構所公佈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註冊收費標準和繳費時間向註冊服務機構繳納相關費用,並同意每一次續期都應適用續期時的收費 標準。申請人沒有收到註冊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不能成為申請人不按時繳納費用而引起的相應責任或後果免除的理由,註冊服務機構不因未及時發送繳費通知而承擔 任何責任。通用網址和域名註冊成功後,申請人支付的相關費用,註冊服務機構將不予退還,申請人可持續使用至相關費用扣完為止。如申請人在註冊成功前提出中 止申請, 註冊服務機構將視實際情況退還部分或全部款項。
9. 申請人如果不遵守本註冊申請協議,包括《管理辦法》中的任何規定都將被視為嚴重違約。一經發現,註冊服務機構可以但沒有責任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違 約事實,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註冊服務機構提供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未違約,否則,註冊服務機構將有權在不再另行發送通知的情況下刪除申請人註冊的通用網址或域名,並不 作任何按金退還。註冊服務機構的上述權利屬選擇性權利,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的行為不得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認可,亦不影響或妨礙其在任何時候選擇行使該權利。
10. 註冊服務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不擔負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損失和責任:a.由於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b.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或責任;c..由於未被授權者使用或誤用申請人的帳號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d.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的損失或責任,如填寫不詳資訊導致註冊申請被駁回並被他人先行註冊;未能按時繳納年度運行管理費等;e.在正常申請進行時或填寫申請表的同時被他人先行註冊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f. 由於適用《爭議解決辦法》而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11. 申請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或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訴而產生爭議時,申請人應接受爭議發生時《爭議解決辦法》(包括其在簽訂本協定之後的更新或補充部分)條款的約束。申請人同意,在爭議期間不擅自修改和變更其註冊資訊。
12. 本註冊申請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針對該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或域名產生的司法訴訟,由註冊服務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3. 本註冊協議的各項條款具有獨立性。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 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14. 申請人在完成並提交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合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註冊協議和作為《管理 辦法》及《爭議解決辦法》的約束。
15. 簽訂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合同當天,申請人同意支付所有註冊款項給註冊服務機構。
16.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譯本在文義上出現分歧,概以中文本為准。
17. 如TMCH項目申請不成功,將不會退回款項。
「.商标」域名
我/我們向環球互易資訊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服務機構)提交商标域名申請表,同意和接受以下的申請條款。
1. 本協議與申請表是根據.商标域名機構(ICANN)的《申請/註冊規則》、《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及《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共同構成的條款。
2. 申請人以誠實、信用原則保證申請表中所填寫內容的真實、完整和準確;如果這些內容將來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管理連絡人、經辦人的聯繫方式(如:通信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內容發生變更,申請人應在有關內容變更後30 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服務機構。違反本保證將構成嚴重違約。
3. 申請人保證該申請/註冊將不會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權益;商标域名的申請/註冊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商标域名的使用將不違反任何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於商标域名的申請/註冊及/或使用是否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權益,申請人負有完全責任。
4. 服務機構有全權拒絕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服務機構不會由於服務機構拒絕接受和/或拒絕批准本註冊/申請所造成的任何影響及後果負責。
5. 如果服務機構受理並同意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标域名,服務機構會負責向.商标域名機構 (ICANN) 辦理註冊/登記程序並將所申請的商标域名分配給申請人。另外與該商标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完全承擔。
6. 申請人同意按照服務機構所公佈的商标域名註冊收費標準和繳費時間向服務機構繳納相關費用,並同意每一次續期都應適用續期時的收費 標準。申請人沒有收到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不能成為申請人不按時繳納費用而引起的相應責任或後果免除的理由,服務機構不會因未及時發送繳費通知而承擔 任何責任。商标域名申請/註冊成功後,申請人支付的相關費用,服務機構將不予退還,申請人可持續使用至相關費用扣完為止。如申請人在申請成功前提出中止申請, 服務機構將按實際情況退還部分或全部款項。
7. 申請人如果不遵守本申請協議,包括《管理辦法》中的任何規定都將被視為嚴重違約。一經發現,服務機構可以沒有責任下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違約事實,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服務機構提供合法及有效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未違約,否則,服務機構將有權在不再另行發送通知的情況下刪除申請人的申請/註冊的商标域名,並不作任何按金退還。服務機構的上述權利屬選擇性權利,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的行為不得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認可,亦不影響或妨礙其在任何時候選擇行使該權利。
8. 服務機構和管理機構不擔負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損失和責任:a.由於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b.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或責任;c..由於未被授權者使用或誤用申請人的帳號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d.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的損失或責任,如填寫不詳資訊導致申請/註冊被駁回並被他人先行註冊/申請;未能按時繳納年度運行管理費等;e.在正常申請進行時或填寫申請表的同時被他人先行註冊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f. 由於適用《爭議解決辦法》而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9. 申請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商标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訴而產生爭議時,申請人應接受爭議發生時《爭議解決辦法》(包括其在簽訂本協定之後的更新或補充部分)條款的約束。申請人同意,在爭議期間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其有關內容。
10. 本申請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針對該商标域名產生的司法訴訟,由服務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 申請人在完成並提交商标域名/ 互聯網絡域名申請/註冊合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協議和作為《管理辦法》及《爭議解決辦法》的約束。
12. 在簽訂商标域名/ 互聯網絡域名合同當天,申請人同意支付所有關款項給服務機構。
13. 委託方同意本委託專案可由受託方的關聯專業事務所或公司承辦。
14. 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具有獨立性。若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15.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譯本在文義上出現分歧,概以中文本為准。